(一)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企业销货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这样,通过销售和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安排所得的归属期间,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二)费用列支的税务筹划,
对费用的列支,以节税为目的,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列支当期费用,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减少应交所得税或合法递延纳税。一般做法有:
①充分列支税法允许列支的费用。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②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对于一些可以合理预计的费用,应采用预提的方式提前计入费用;
③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但这些做法必须以符合会计制度或准则要求为前提,不得违反规定乱摊或多摊成本、乱列或多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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